湖南石化職院院發(fā)〔2024〕88號
關于印發(fā)《湖南石油化工職業(yè)技術學院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機關各處(部)室、各二級學院(中心):
為了進一步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強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和學術不端治理的指導意見》(教科信〔2024〕2號),、《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教科信〔2024〕3號)文件精神,規(guī)范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推動科研誠信、學術規(guī)范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學術風氣,,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了《湖南石油化工職業(yè)技術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現(xiàn)予公布,,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石油化工職業(yè)技術學院
2024年10月17日
湖南石油化工職業(yè)技術學院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行為,,嚴肅學術風紀,,維護學術道德,根據(j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倡導學術自由和科研誠信,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堅持以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的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項目申請、評審,、實施,、結題等過程中,以及各類論文,、專利,、著作等學術成果發(fā)表與應用等各類教學及科研活動中發(fā)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 學術行為準則
第四條 學術活動應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遵循學術界普遍公認的各項學術道德準則,,尊重相關協(xié)議和約定,,堅守底線、嚴格自律以及下述基本學術規(guī)范:
(一)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二)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約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發(fā)表前須經(jīng)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須經(jīng)過學術界科學論證或權威部門鑒定后,,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有關的保密規(guī)定。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道德,、應受學術道德譴責并受相應處理的行為,,包括剽竊、抄襲,、造假,、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fā)表,、泄密、違背研究倫理,、包庇等,。
第六條 剽竊是指采用不當手段,竊取他人的觀點,、數(shù)據(jù),、圖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義使用的行為,。
第七條 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改變形式或內容的方式當作自己作品的內容使用,,沒有逐一注明出處的行為,。
第八條 造假是指在學術活動中偽造或篡改相關信息、數(shù)據(jù),、圖片,、資料、文獻,、注釋,、證明材料、虛假陳述等,,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jīng)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行為,。
第九條 不當署名是指與成果實際貢獻不符的署名、作者排序,,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署名及提供作者虛假信息等行為,。
第十條 一稿多投是指將同一篇論文或只有微小差別的多篇論文投給兩個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約定期限內再轉投其他期刊的行為,。
第十一條 重復發(fā)表是指在未說明的情況下重復發(fā)表或以不同語種重復發(fā)表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fā)表文獻或其中部分內容的行為,。
第十二條 泄密是指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保密規(guī)定,未經(jīng)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應當保密的學術事項公開,。
第十三條 違背倫理是指學術活動未按規(guī)定獲得倫理審批,,超出倫理審批許可范圍等違背倫理規(guī)范,,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行為,。
第十四條 包庇指在對有關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時,阻撓調查工作,,故意隱匿有關事實和證據(jù),,篡改相關資料,出具偽證等行為,。
第十五條 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guī)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其他有證據(jù)表明因缺乏嚴謹治學態(tài)度,,導致違背一般學術規(guī)范,情節(jié)輕微的,,屬學術不嚴謹,,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章 評判機構和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組織人事部、紀檢監(jiān)察處,、學術委員會,、科研中心、教務處、學生工作部組成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工作小組(以下稱工作小組),,科研中心為其常設辦公室,,負責接收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取證,并負責向學校黨委提供明確的調查材料,,紀檢監(jiān)察處參與全程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評判和認定,上報工作小組核實,,由工作小組辦公室向黨委提供真實可靠的認定結果和合理建議,。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一節(jié) 受理
第十九條 工作小組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有事實根據(jù)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并根據(jù)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機制。接受舉報的機構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的學術不端行為,,工作小組依據(jù)職權,,可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科研失信行為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jù)和可查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jù),、線索的,;
(四)已經(jīng)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jù)、線索的,。
第二十一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舉報,、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工作小組在收到學術不端行為線索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通知實名舉報人或轉來線索的單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有明確舉報對象和違規(guī)事實、有客觀明確的證據(jù)材料或可查證線索的舉報內容,,工作小組應當受理,。對于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線索,,工作小組及時關注,,主動開展調查。對于舉報內容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沒有明確的證據(jù)和可查證線索的,、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jù)和線索的、已經(jīng)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jù)和線索的等情況,,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因特別重大復雜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jīng)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上級部門移送的線索,,工作小組應按照上級部門的時間要求完成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經(jīng)批準后延長調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 論文發(fā)表中的學術不端行為,,第一通訊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本校的,,本校應牽頭調查處理;沒有通訊作者的,,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本校的,,本校牽頭調查處理;署名單位與所在單位不一致的,,作者是本校的教職工的,,本校牽頭調查處理,署名單位應積極配合,。對于涉及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根據(jù)相關文件要求,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提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涉及多個單位的且本校為牽頭單位的,,工作小組辦公室應根據(jù)要求,主動聯(lián)系其他當事人所在單位,并負責對其他參與調查單位的調查程序,、處理尺度等進行審核把關,。本校為參與單位的應積極配合牽頭調查單位,做好對本單位人員的調查處理,,并將調查報告和處理決定報送牽頭調查單位,。
第二節(jié) 調查
第二十七條 調查應制訂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紀律等,經(jīng)工作小組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情節(jié)簡單的被舉報行為,,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調查應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行政調查由工作小組組織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實驗數(shù)據(jù)、協(xié)議,、發(fā)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學術評議由工作小組委托學校學術委員會或根據(jù)需要組成專家組,,對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應不少于5人,根據(jù)需要由相關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誠信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必要時包括學校紀檢監(jiān)察處指派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guī)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相關資料,,現(xiàn)場察看相關實驗室、設備等,。調閱相關資料應書面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并在調查處理完成后退還管理人,。
第三十條 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jīng)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第三十一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核實,。可根據(jù)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可開展重復實驗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經(jīng)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就有關學術問題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二條 調查中發(fā)現(xiàn)被調查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調查中發(fā)現(xiàn)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涉嫌從事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shù)據(j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的,,應及時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和當?shù)乜萍夹姓块T。
第三十四條 調查中發(fā)現(xiàn)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可經(jīng)工作小組負責人批準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出現(xiàn)知識產(chǎn)權等爭議引發(fā)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死亡的,,終止對其調查,,但不影響對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線索來源,、舉報內容、調查組織,、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相關當事人確認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建議及依據(jù),,并附證據(jù)材料。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一般應在調查報告形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參與調查單位或其他具有處理權限的單位,。
需要補充調查的,應根據(jù)補充調查情況重新形成調查報告,。
第三節(jié) 認定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 員會審查調查報告,,認定情節(jié)為較輕、較重,、嚴重或特別嚴重,,形成調查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學術不端調查涉及多個單位的,,一般應在調查認定結論形成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參與調查單位 或其他具有處理權限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 處理決定作出前,,應書面告知被調查人事實認定以及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據(j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逾期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被調查人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被調查人提出新的證據(jù)線索的,,酌情開展復核。
第三十八條 黨委會根據(jù)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對學術不端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工作小組辦公室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處理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等),;
(二)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
(三)處理決定和依據(jù),;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應載明的內容,。
工作小組向被處理人送達書面處理決定書,,并告知實名舉報人。牽頭調查單位非本校的,,應同時將處理決定書送牽頭調查單位,。對于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應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移送單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被處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請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動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應當同時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處理決定應在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涉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社科項目,、科研獎勵,、人才稱號等的,工作小組應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同時報送項目,、獎勵,、人才管理部門(單位)。
第四十一條 對經(jīng)調查未發(fā)現(xiàn)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校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澄清,。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舉報人為本單位的,,應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舉報人為非本單位的,,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
第四十二條 處理措施的種類: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三)暫??萍加媱潱▽m棥⒒鸬龋╉椖康蓉斦再Y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六)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八)取消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
(十一)其他處理,。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給予前款第五,、七,、九項處理的,應同時給予前款第十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情節(jié)輕重的判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行為偏離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騙,銷毀,、藏匿證據(jù),,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
(四)行為是首次發(fā)生還是屢次發(fā)生,;
(五)行為人對調查處理的態(tài)度,;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十四條 經(jīng)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相應處理,;
(二)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至第十項相應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年以內,;
(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至第十項相應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至5年,;
(四)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至第十項相應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5年以上。
第四十五條 給予本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處理的被處理人正在申報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或被推薦為相關候選人、被提名人,、被推薦人等的,,終止其申報資格或被提名、被推薦資格,。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理:
(一)有證據(jù)顯示屬于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并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
(五)不合規(guī)的學術成果未用于職稱評審,、職稱晉級,、重大榮譽評定等獲利情形的。
論文作者在被舉報前主動撤稿且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可從輕或免予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jù)的;
(二)阻撓他人提供證據(jù),,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的,;
(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多次實施科研失信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科研失信行為的,;
(七)證據(jù)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
第四十八條 根據(jù)本規(guī)定給予被處理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shù)據(jù)庫處理的,,處理決定作出學校在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被處理人科研失信行為涉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的,,學校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同時報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
第五十條 對經(jīng)調查未發(fā)現(xiàn)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學校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澄清,。
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第五十一條 處理決定生效后,,被處理人如果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實施科研失信行為承諾,,或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可根據(jù)被處理人申請對其減輕處理。
第六章 申訴復核
第五十二條 舉報人或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工作小組書面提出申訴,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或線索,。
工作小組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
決定受理的,另行組織調查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本規(guī)則的調查程序開展復查,,并向申訴人反饋復查結果。并在9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復核結果,。
第五十三條 舉報人或被處理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向工作小組書面提出申訴,申訴必須明確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jù),。
工作小組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僅以對調查處理結果和復核結果不服為由,不能說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jù),,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七章 保障與監(jiān)督
第五十四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遵守工作紀律,,主動接受監(jiān)督。要簽署保密協(xié)議,,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調查資料,,未經(jīng)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測試,、評估或評價時,應履行保密程序,。
第五十五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參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六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相關方,。對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索賄受賄、違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年度發(fā)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主動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工作小組負責解釋。